“免费旅游”受贿违纪及其数额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情概述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征得某村11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因该公司没有及时付清相关款项,该村村民集体到该房地产公司工地堵门,造成该公司建筑工地被迫停工,后经过该村村主任康某和村党支书王某多方协调,矛盾得以平息。康某多次提出让该公司安排其和王某到美国旅游,该公司后安排康、王二人到美国旅游了12天,共花去89270元。
案例二:某职高校长任某为提高学校收费标准,曾向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王某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当事人的具体财物,但这只不过是把赤裸裸的钞票换成了旅游花销,与收受财物形式不同但实质一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旅游费用本质上属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对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免费旅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其构成受贿违纪有充足的法理和政策依据。“免费旅游”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由于人们普遍认为“请旅游”是一种休闲,若是再带上“考察学习”与“红色教育”的面具,则更“名正言顺”,具有欺骗性。其实,这种“旅游贿赂”就是一种金钱贿赂,仅仅是方式不同而已。
接受免费旅游具体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接受请托人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到外地或者国(境)外旅游,全部费用由请托人支付;行为人自己或者带领家人参加旅行团,费用由请托人负担。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都不直接从请托人手中直接取得金钱。但是,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司法解释确认了党纪政纪中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违纪论。该规定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形式,肯定了免费旅游的受贿违纪性质。
实践中,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免费旅游的受贿案件,应特别注意免费旅游违纪数额的认定。有人认为,旅游是到异地包括国外进行游览观光、购物、度假、住宿,会产生在途费用(如乘坐火车、飞机、汽车的路费)、食宿费、景点费以及导游费、购物支出等费用,去国外旅游的还包括签证、护照办理的手续费等,一般说来这些费用较高。
在接受免费旅游的情况下,这些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都是由请托人负担的,行为人不支出费用。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在实质上与行为人接受与旅游等值的金钱是一致的。因此,请托人为行为人支付的费用,就是行为人受贿违纪的数额。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行为人的受贿违纪数额,还应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界定:
一、请托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受贿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将受贿违纪数额全额认定。
二、在请托人陪同受贿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受贿人在旅游中的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
三、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受贿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全部计入受贿违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