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甩手掌柜做不得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纪委办公室

【典型案例】

20144月至20151月,某省纪委连续查处了某市3名厅级领导干部,其中包括2名市委常委。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某某担任该市市委书记期间。李某某作为该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该市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严重失责失职。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经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该市纪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市纪委原书记王某某已被免去职务,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违纪案例。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发生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涉案人数之多、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反思这些案件的发生,除去腐败分子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的诱因。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一把手”治党不严,主体责任虚化,甚至失位、缺位,为主观恶行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所谓的不履行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渎职,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包括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也包括纪委的监督责任。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危害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但是,仍有一些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党委和纪委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当“太平官”“逍遥官”;有的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窝案串案增多;有的地方和单位有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甚至弄得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有的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简化、变通;有的地方担心纪律审查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损害了党的形象。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说到底是党的观念淡漠。党的观念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党的观念淡漠,必然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因此,主体责任不落实必须从根上找问题,从增强党的观念入手,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组织意识,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

各级党组织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敢于担当。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敢于监督、敢于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没有问责,压力就传导不下去。要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决问责,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越往后越严、处理越重,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党言党,把主体责任牢牢记在心头、落到实处,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委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红桥街1号  邮编:6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