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完善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 2014)2号)要求,结合省纪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函询是指对反映省管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后,采取对该干部谈话了解或者发函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的一种线索处置方式。
第三条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谈话函询应当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注重从严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
第五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条件:
(一)问题线索反映的违纪行为比较轻微,查清后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或者只能给予轻处分的;
(二)问题线索比较笼统或者时间比较久远,难以直接查证,需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反映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或者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后才能作进一步判断的;
(三)问题线索明显不合常理,带有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性质,所述内容可信度较差的;
(四)问题线索未反映具体违纪事实,但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反映单位、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注意的;
(五)其他经省纪委线索集体排查会研究,决定对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
第六条 谈话函询一般由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谈话函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七条 实施谈话前,应当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正厅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一般由省纪委书记主持,谈话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纪委分管副书记主持。
(二)对正厅级、副厅职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谈话,一般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主持,谈话实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省纪委常委主持。
(三)对其他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联系谈话实施部门的省纪委常委主持,该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谈话实施部门负责入主持。
经省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实施。
谈话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及时通知谈话对象,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同时为谈话主持人准备好谈话提纲。谈话主持人可以参照谈话提纲,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和纪律要求,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说明,谈话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实施部门应当将反映问题摘要交谈话对象,要求其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应一并提供。
第八条 函询时,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制作要求函询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与函询对象取得联系,当面送达或者通过机要寄送该函。
第九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明确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受谈话函询后的1 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向组织提供书面说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说明理由,经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向组织提交书面说明前,请有关负责人在该说明上签字(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外):
(一)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由市(州)委书记签字;市(州)其他省管党员领导干部的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市、区)委书记的书面说明,由所在市(州)委书记签字。
(二)省直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由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签字;其他省管党员领导干部的书面说明,由该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党员领导干部同时具备多个身份的,以党内最高职务确定签字人。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动态跟进谈话函询进展情况,对收到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据情要求补充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函询转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说明清楚或者认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提出对其谈话的意见。
(二)直接了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直接予以了结的意见。
1.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证明材料能互相印证,未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的;
2.反映问题笼统,谈话函询对象全部予以否认,且不具备核查条件的。
(三)处理后了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后予以了结的意见。
1.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已说明清楚,存在轻微错误但不足以作出纪律处分,愿意主动纠正并写出深刻检查,且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2.谈话函询对象存在违纪问题,但可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初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
1.谈话函询对象的问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函询,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组织作出说明的。
第十二条 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发现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的,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将问题线索了结情况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反馈,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部门党委(党组)或者上级主管领导反馈;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将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反映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制作备案表,及时记录谈话函询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五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应当对谈话函询对象所作书面说明的真实性、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抽查核实。每年度的抽查核实数量不得低于实施谈话函询总数的lO%。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可以提出抽查核实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1.谈话函询对象为在职党员领导干部,且可能被提拔或者重用的;
2.谈话函询对象的陈述有违常理或自相矛盾,或与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有较大出入,或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
3.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问题线索已直接了结,后又收到同类反映的;
4.省纪委书记要求开展抽查核实的。
在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其他问题开展初核时,可以将前期已通过谈话函询方式了结的问题线索一并纳入初核范围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对抽查核实发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谈话函询实施部门的抽查核实工作,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省管非党员领导干部、非省管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纪委机关以前颁布的有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谈话提纲
2.关于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
3.情况说明
4.谈话函询备案表
附件1
谈话提纲
XX同志:
请你来说明有关问题,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执纪要求。你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讲清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反映的问题摘要及XX的陈述)
今天的谈话就到这里,现将反映你的问题摘要提供给你。
请在1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向省纪委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需请XX同志签字)[1],若有相关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故意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将被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同时,请将反映自己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情况在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2]。
附件:XX同志的基本情况、反映XX同志的问题摘要及其《情况说明》
附件2
关于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
XX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六条之规定,现将群众反映你的有关问题摘转于你。请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在收到本函15个工作日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向省纪委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需请XX同志签字)[3],若有相关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故意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将被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同时,请将反映自己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情况在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4]。
附件:反映XX同志的问题摘要及《情况说明》
中共四川省纪委第X纪检监察室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件3
情况说明
20XX年XX月XX日,省纪委XX、XX同志就反映我的
有关问题对我进行了谈话(函询时改为“20XX年XX月XX日,你室《关于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收悉”)。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将群众反映我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历年来担任重要领导职位,是否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等)
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反映本人“…..”的问题
….(需说明的情况)
(二)….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本人的认识
….(对谈话或者函询的认识及表态)
承诺:本人郑重向组织承诺,以上说明全部属实,没有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同时,我会将反映自己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情况在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人:XX(手写正楷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签字栏:
本人已严格按照主体责任(或者监督责任)要求,提醒并要求XX同志认真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务必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如实作出说明。(同时,我将督促XX同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督促其就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在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签字:(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或者纪委书记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4
谈话(函询)备案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谈话(函询)对象姓名 | | 单位及职务 | |
线索来源 | |
委厅线索排查会意见及时间 | |
谈话(函询)对象基本情况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历年来担任重要领导职位等 |
反映的问题线索摘要及回复要点 | |
谈话(函询)进度情况 | 通知谈话(发函)时间 | |
谈话时间 | |
收到回函时间 | |
督促情况 | |
抽查情况及结论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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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附卷一份,案管室备案一份。
[1]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签字人。
[2]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则使用括号内的内容。
[3]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签字人。
[4]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则使用括号内的内容。